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刘某
被告:胡某
被告所购房屋位于原告所购房屋楼上,原告发现房屋多处漏水,并几次寻找被告理论,被告皆告知原告漏水系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而非被告防水存在问题,后对原告置之不理。
原告一直忍受房屋四墙霉变之苦,后实无法忍受,遂委托我律师所诉诸法庭,要求被告修复其防水层以使房屋不再漏水,且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。
后经鉴定,确认系被告房屋防水问题导致漏水,经法庭组织,双方达成调解,被告承诺修复防水层且保证不再漏水,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000元。
【遥力分析】
本案原告两项诉请即1、修复至不再漏水;2、赔偿损失。完全有法律及事实依据。
1、漏水事实不存在任何争议,唯一争议是漏水原因,而当前司法鉴定技术对于漏水原因的查明不存在任何障碍,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手段,确定侵权责任人。
2、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八十三条规定:“不动产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。”据此规定,原告两项诉请均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。
【综述】
因房地产市场繁荣发展,漏水问题纠纷时有发生,而针对漏水问题,被侵害方相应主张,法律依据充足,事实依据即漏水原因亦可通过司法鉴定手段取得,因此被侵害方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生活烦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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